CE来自法语的Communauté Européenne(欧盟前身的欧洲共同体)或
Conformité Européenne
截至2011年3月
|CE标识的目的
CE标识表示该产品符合全部与其相关的必要EC指令。
自1995年1月起,向EU加盟国出口装置或产品时,须贴附表示符合EC指令的CE标识。
CE标识是欧洲标准委员会(CEN)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(CENELEC)管理的规格,取得CE认证是向欧洲出口产品的必需条件。
因此,日本向欧洲出口(或流通)的装置、产品须符合EC指令。
制造商自身应就出口产品进行符合CE标识相关要求及一般安全要求的自我宣告,并获得EU加盟国及其他出口对象国的自由流通许可。
若没有证明符合要求的CE标识,是无法在EU加盟国中流通的。
|CE标识的对象国
CE标识的对象国主要是欧洲各国,也包括挪威、冰岛、列支敦士登等欧洲自由贸易体的欧洲经济体,以及不属于EU和EFTA的土耳其(2010年11月)。
|EC指令与EN规格
EC指令是将相关条文向EU各加盟国的国内法组合的指令,正式定义为“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出的、使加盟国的法律近似化的指令”。通过将EU各国的法律整合,再将其移入至各国的国内法,实现技术障碍的排除。该指令针对的对象产品,必须附有CE标识以表示符合该指令。
与SMC相关的主要指令有以下几项。
1低电压指令
针对额定电压为AC50~1000V,DC75~1500V的设备所制定的,关于电所引起的危险的相关防护要求。
2EMC指令
电磁环境下的双重(EMC)指令,是关于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(Emission)及对环境电磁干扰的抗扰性(Immunity)两方面的要求。
3机械指令
针对机床、射出成型机、自动机等核心产业机械所制定的,必需的机械安全事项。
EC指令由于是法令,因此未对设计标准、实验标准等做详细阐述。整合规格的EN规格中写有详情。
|对象产品
对象品目为基于EC指令的医疗元件、单纯压力容器、建筑材料、燃气燃烧元件、玩具的安全、机械的安全、身体防护用具等,规定种的全部商品都必须带有此标识。商品获得满足规定标准的证明书后方能拥有CE标识的使用许可。
|CE标识的表示与自我声明书
CE标识是“制造商自身证明符合EC指令的标识”,故标识的表示责任在于制造商自身,通常通过自我声明书进行。
若标有CE标识的装置、产品,无论是否按照使用目的使用,一旦发生安全性问题,并被确定不符合相应的指令,加盟国可实施一切可能的措施,最终将这些装置产品会从市场上撤下,并禁止其向市场出货、稼动、使用等,限制其自由移动。
|SMC的对应
SMC为了确保安全性,确认了本公司几乎全部符合规格的产品,在明确了相关规格及产品安全性后进行了自我声明。